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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188金宝搏 188金宝搏官网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相较于欧美国家起步虽晚,但是发展迅速,截至2020年4月10日,在商务部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数量为5383家,涉及餐饮业、零售业、其他商业服务业、民生服务、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其中餐饮业企业占全国备案企业比例最高,为38.03%。北京、上海、广东的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占多数,全国排名前三,重庆市内的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总数排名全国第七,备案企业数量为277家,占比4.99%。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具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然而对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较多的北京和上海地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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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尝试从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争议现状出发,就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争议特点以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总结。笔者通过Alpha案例库检索了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且全文不包含“政府特许经营”的案例,截至2020年3月30日,全国共有20675件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诉讼纠纷案件。

  根据上图数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诉案件呈逐年攀升的趋势。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首份生效法律文书于2002年作出,从2013年起至2019年的案件数量增幅比较明显,2019年的纠纷案件数量(6027件)达到历史上的最高值,2018年的纠纷案件数量增幅稍有回落,但生效的裁判文书仍然超过4000件。

  据上图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3月30日,在全国已发生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上海、北京、广东、浙江、山东的纠纷案件数量为全国各省级行政区纠纷案件数量的前五位,其中上海和北京地区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均超过了3000件。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

  通过以上统计图表及数据可知,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业规模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因为特许双方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例如,特许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极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以及特许人故意隐瞒特许经营信息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进而致使后续矛盾频发。

  笔者通过研究相关法规及检索相关案例,梳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争议焦点,总结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案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渝民终411号案中认为,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把握应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即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具备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予以认定,不能仅仅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来认定。因此可以认为,认定商业特许经营需符合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3)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被特许人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通常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532号案中认为,健康飞扬饮吧作为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字号与杨丽荣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资质,原判决认定健康飞扬饮吧不具有企业资质并无不当,由于健康飞扬饮吧不具备特许经营的主体资格,却对外签订了《特约加盟合同》,应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七条规定,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实行事后备案制,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188金宝搏官方网站,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因此,如果某些特许经营的行业(如烟草、药品、金融、快递等行业)属于事前审批制,需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的,则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该类产品或服务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很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定为无效。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渝民终411号案中认为,宋某某作为自然人与冬禹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从事快递业务,既没有加盟和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资格,也因为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无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涉案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司法实践中,部分被特许人常常会以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或“特许备案”条款的要求为由认为特许人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主体资格,从而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署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由于“两店一年”条款及“特许备案”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上述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上述诉讼请求也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643号案中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二审法院认为即使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特许经营合同备案的规定,也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未予备案并不对合同效力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林梅玉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保护处于弱势低位的被特许人。然而,信息披露也存在问题,如信息披露到何种程度才不会导致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对外泄露。

  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来判断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请求解除合同是否得支持。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2018)渝0112民初10944号案中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可以解除合同,但能否以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应结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精神,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信息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因素来判断。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第5点提到的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请求解除合同外,被特许人往往会以特许人欺诈为由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若特许人故意向被特许人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宣传信息,也可能被认定为欺诈,从而使合同构成合同可撤销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2427号案中认为,捭阖道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丁莲征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莲征对捭阖道公司的客观认知,进而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一、二审法院决认为捭阖道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足以影响丁莲征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司法实践中关于“冷静期”条款的“一定期限”的认定具有较为严格的标准,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被特许人是否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并使用了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和信息等综合因素来考虑是否支持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以重庆的司法案例为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渝05民初852号案中认为,判断以“冷静期”条款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否合理,应当以被特许人是否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并使用了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和信息为限。当被特许人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表明已经审慎地作出全面履行合同的决断,“一定期限”应当到此为止。否则该项权利容易衍变成被特许人的违约特权和规避合同风险的手段,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公平原则,扩大了特许人的经营风险。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意见,以及笔者通过整理大量司法裁判案例,可以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特许经营费(也表述为加盟费、特许使用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培训费及广告宣传费等)的返还188金宝搏官网,应当根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过错程度,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的金额。如被特许人无过错的,特许人应全额返还特许经营费;如特许人无过错的,特许经营费可不予返还;如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按各自过错责任分担特许经营费的金额。

  无论是对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都存在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都有必要做好事先的相关背景调查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于特许人而言,特许人应不断完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商业特许经营指导、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及标准化,保留相关特许经营的档案,以及建立定期检查被特许人合同履行的制度。对于被特许人而言,应保留与特许人之间的邮件、电话沟通等记录,保存特许人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及文件,作好培训及技术支持的相关记录等。